阿优精灵·智能法规库
官网首页
政策法规
AI税法解读
立即登录
退出
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立即登录
×
验证码登录
密码登录
扫码登录
获取验证码
因运营商线路调整可能导致验证码延迟,未收到可联系028-86744499协助处理。
登 录
登 录
二维码已过期
点击刷新
加载中...
打开
微信
扫码登录
登录即代表同意
《用户协议》
和
《隐私政策》
政策法规
/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交通厅(局、委)...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交通厅(局、委),上海、天津市市政管理局:
2004-07-02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交通厅(局、委),上海、天津市市政管理局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七条规定,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。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,自 2004 年8月1日起执行。 附件: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(上、中、下)(略)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四年七月二日
上一篇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下一篇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
立即登录